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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和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许世奎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9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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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9193号
  • 案件名称

    宁乡市和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许世奎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宁乡市和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许世奎;罗立平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9193号原告:宁乡市和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玉潭街道春城南路**。法定代表人:娄强,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友军,系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世奎,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罗立平,女,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原告宁乡市和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世奎、罗立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宁乡市和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市和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计459元,由原告宁乡市和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未缴纳)。审判员 肖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金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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