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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平、刘前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恢78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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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恢78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朱平、刘前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朱平;刘前君;胡海红;李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恢7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平,女,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刘前君,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担保人:胡海红,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担保人:李娜,女,198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申请执行人朱平与被执行人刘前君、担保人胡海红、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9月9日,在执行到位20万元案款后,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0104民初69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忠审判员  李丽琴审判员  肖和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紫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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