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某1、丛某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02民初47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民初4793号案件名称
丛某1、丛某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丛某1;丛某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02民初4793号原告:丛某1,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维斌,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某2,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丛某3,住威海市环翠区。原告丛某1与被告丛某2、丛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丛某1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736元,由丛某1负担。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邱 磊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