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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邢某;薛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8执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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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8执385号
  • 案件名称

    于某、邢某;薛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夏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于某;邢某;薛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8执385号申请执行人:于某,夏县瑶峰镇南关村小辛街巷46号。被执行人:邢某,夏县尉郭乡苗村。被执行人:薛某,夏县尉郭乡苗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某与被执行人邢某、薛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8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邢某、薛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人于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5%自2013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3元及本案执行费208元。但被执行人邢某、薛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邢某、薛某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程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崔海萍书 记 员  柴 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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