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香、刘兴川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兵1002财保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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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1002财保98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福香、刘兴川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福香;刘兴川;毛永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1002财保98号之一申请人:王福香,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被申请人:刘兴川,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被申请人:毛永兰,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申请人王福香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兴川、毛永兰所有的位于新疆阿勒泰市的农产品菜瓜籽7500公斤(价值149340元)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杨福兴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新H8××××(品牌型号:思域牌DHW6463R2CSE)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福香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杨福兴所有的车牌号为新H8××××(品牌型号:思域牌DHW6463R2CSE)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67元,由申请人王福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王德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于文萍书 记 员 朱绪鑫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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