帅希奎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黔0281刑初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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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刑初548号案件名称
帅希奎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帅希奎案件缘由
开设赌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281刑初54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帅希奎,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荣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荣县。2021年6月21日因本案被XX省X县XX局XX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月22日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荣县看守所,同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同年8月13日被XX市XX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冯美坚、董平荣,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2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帅希奎犯开设赌场罪,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帅希奎与张某1、范某(二人已判刑)在盘州市客车站旁中国体育彩票店摆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同年10月10日21时许,XX市XX局XX派出所民警将在该体育彩票店的参赌人员袁某、周某、李某、张某2应、吴某查获,并查获捕鱼机八座一台、六座一台、水果机单座两台,赌资113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帅希奎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帅希奎的供述,证人张某1、范某、邓某、李某、周某、袁某、吴某、张某2应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查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出生医学证据,检查报告单,随案移送清单,涉案财物存款单,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帅希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帅希奎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帅希奎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帅希奎与同案犯在犯罪过程中仅是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从。被告人帅希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给予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帅希奎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及所居住社区关于对被告人帅希奎判处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帅希奎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帅希奎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帅希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支兰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 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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