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赛娣、陈红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25民初3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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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25民初3145号案件名称
宋赛娣、陈红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象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宋赛娣;陈红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225民初3145号 原告:宋赛娣,女,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现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峰,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红娅,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燕,象山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宋赛娣与被告陈红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宋赛娣以双方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赛娣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57元,减半收取8028.50元,由原告宋赛娣负担。 审判员尤先夫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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