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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争志与王恒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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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民初2591号
  • 案件名称

    胡争志与王恒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胡争志;王恒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21民初2591号原告:胡争志,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被告:王恒光,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原告胡争志诉被告王恒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争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争志撤诉。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胡争志负担。审 判 员 罗  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曾  平代理书记员 郭玛依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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