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争志与王恒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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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民初2591号案件名称
胡争志与王恒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胡争志;王恒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21民初2591号原告:胡争志,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被告:王恒光,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原告胡争志诉被告王恒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争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争志撤诉。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胡争志负担。审 判 员 罗 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曾 平代理书记员 郭玛依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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