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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三、张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112民初8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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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12民初8833号
  • 案件名称

    刘东三、张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东三;张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112民初8833号原告:刘东三,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张杰,女,199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原告刘东三与被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东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东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杰偿还刘东三本金10000元;2.判令张杰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张杰承担。事实与理由:张杰在工作期间,因张杰单位经常从刘东三处订桶装水,双方认识。2019年1月29日,张杰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刘东三借款10000元,承诺当年农历年底(阳历2019年2月4日)之前还清。刘东三当天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分别转款5000元,共计10000元。借款到期后,张杰迟迟不还。为维护刘东三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张杰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张杰于2019年1月29日通过微信向刘东三借款20000元,刘东三表示自己资金紧张,向张杰支付借款10000元,张杰承诺最晚年初二偿还。同日,刘东三通过其支付宝、微信分别向张杰转账5000元,合计转账10000元。2019年2月26日,刘东三电话向张杰催要借款。刘东三庭审陈述,张杰曾与其在同一单位上班,因经济困难向其借款,双方约定最晚年初二即2019年2月5日偿还借款,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出借后,其于2019年2月26日通过电话向张杰主张借款,故其自愿调整利息损失为自其主张借款偿还之日即2019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刘东三提交的其与张杰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电子凭证、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通话录音与其庭审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张杰向其借款10000元的事实。张杰未按照约定日期偿还借款,构成违约,现刘东三要求张杰偿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其主张借款之日2019年2月26日起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张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的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东三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俊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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