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存喜、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703执17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执1716号案件名称
张存喜、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存喜;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703执1716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存喜与被执行人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东三、张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112民初8833号 下一篇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才路支行、文天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05民初4247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