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政、刘修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28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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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2896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政、刘修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周政;刘修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28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政,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刘修凤,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申请执行人周政与被执行人刘修凤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602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政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7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修凤司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9日、8月20日、9月20日先后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7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修凤名下银行账户。于2021年8月11日前往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有房屋信息;同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翌日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8月21日对被执行人刘修凤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61597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6159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健审判员 吴 鹏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红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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