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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福林、张立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2民初14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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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2民初141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袁福林、张立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袁福林;张立民;魏春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2民初1411号之一申请人:袁福林,男,汉族,出生日期:1956年10月3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武邑县。被申请人:张立民,男,汉族,出生日期:1976年5月15日,现住衡水市景县。被申请人:魏春霞,女,汉族,出生日期:1974年4月29日,现住衡水市景县。申请人袁福林诉被申请人张立民、魏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本院依法受理。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申请人袁福林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法使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张立民、魏春霞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共计87000元,保全期限为一年或仅限二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保全期限为两年。申请人袁福林以衡水昊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财产保全担保函案号:(2021)衡水昊达财保字第060010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福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张立民、魏春霞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共计87000元,保全期限为一年或仅限二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保全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延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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