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黄少峰、邓雅琪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253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253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黄少峰、邓雅琪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黄少峰;邓雅琪;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25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少峰,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申请执行人邓雅琪,女,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被执行人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路知青场洛王工区4幢402室。法定代表人林家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少峰、邓雅琪与被执行人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602民初4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少峰、邓雅琪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分别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16日、9月13日先后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7月7日前往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查询到的房产已全部被另案查封不能处置;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有公积金信息;于2021年6月1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对被执行人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家新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0654.82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后,除查询到的房产已全部被另案查封不能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健审 判 员  周石保审 判 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卓书 记 员  吴 丹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