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凤云、杨俊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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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813号案件名称
赵凤云、杨俊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赵凤云;杨俊杰;姬步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813号 原告姬步军,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赵凤云,女,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杨俊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步军与被告杨俊杰、赵凤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步军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减半收取262.50元,由原告姬步军负担。 审 判 员 付 毅 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艺 霏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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