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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凤云、杨俊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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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813号
  • 案件名称

    赵凤云、杨俊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赵凤云;杨俊杰;姬步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813号 原告姬步军,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赵凤云,女,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杨俊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步军与被告杨俊杰、赵凤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步军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减半收取262.50元,由原告姬步军负担。  审  判  员   付  毅  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艺  霏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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