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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小于、苏建中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29执1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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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29执1294号
  • 案件名称

    胡小于、苏建中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胡小于;苏建中;刘建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29执1294号申请执行人:胡小于,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执行人:苏建中,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刘建英,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本院在执行胡小于与苏建中、刘建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21年7月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米可洪审判员  且国治审判员  范小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莉花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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