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制锁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吉0104民初5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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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吉0104民初5956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制锁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制锁厂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吉0104民初5956号原告: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65号。法定代表人:赵彦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姣,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制锁厂,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65号。法定代表人:卢书德,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元,该单位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洲,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天佐,男,1968年01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12.00元,减半收取2,556.00元由原告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其方人民陪审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李海庭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守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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