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勇录与柴聪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4民初2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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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4民初2736号案件名称
樊勇录与柴聪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滦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樊勇录;柴聪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4民初2736号原告:樊勇录,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威,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柴聪明,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原告樊勇录与被告柴聪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勇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勇录撤诉。本案受理费176.00元,减半收取88.00元,由原告樊勇录负担。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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