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卢自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恢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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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恢246号案件名称
沅陵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卢自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沅陵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卢自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恢246号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沅陵县金山明珠3号门面,社会信用代码:5243122239499744XB。法定代表人:刘文奎,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卢应福(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白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卢自原,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执行人卢自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沅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222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并进行了网络财产查控及不动产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21年9月24日向我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我院于2020年11月9日对被执行人卢自原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识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群峰审判员 张云龙审判员 谢根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岁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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