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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重庆正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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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975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重庆正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重庆正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6975号     原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园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68921037T。负责人:刘晓国,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绍禄,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剑林,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正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新星路10号1幢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721173431。法定代表人:刘永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被告重庆正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谢建平                    书    记    员      孔  飞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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