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1、缙云王金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2民初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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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2民初2118号案件名称
赵某1、缙云王金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缙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赵某1;缙云王金虎医院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2民初2118号 原告:赵某1,男,201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法定代理人:潘某,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系原告父亲。 法定代理人:赵某2,女,1975年10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跃,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缙云王金虎医院,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建镇环城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1122775726392W。 法定代表人:王金虎,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建华,1965年5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系该院副院长。 原告赵某1与被告缙云王金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赵某1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1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8元,减半收取计1034元,由原告赵某1负担。 审判员王钊杰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夏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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