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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生、谢九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恢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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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恢165号
  • 案件名称

    杨华生、谢九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杨华生;谢九斤;程高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杨华生,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谢九斤,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程高锋,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申请执行人杨华生与被执行谢九斤、程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蓝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蓝法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2019年2月28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当日裁定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21年9月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谢九斤、程高锋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3日、9月29日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获谢九斤银行存款15437.49元、程高锋银行存款121.8元(已扣划发放),未查获其他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分别向蓝山县不动产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建设银行理财产品等部门进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未查获可执行财产。因谢九斤、程高锋长期外出,数次到其住所执行均无人在家,未能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2021年9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谢九斤、程高锋住所地进行了周边财产调查,未查获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3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谢九斤、程高锋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5000元,诉讼费1678元,执行费875元,已执行到位15559.29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欧 健审判员 肖 波审判员 吴宏长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前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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