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希庆、陈焕才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16执恢40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恢4039号案件名称
刘希庆、陈焕才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希庆;陈焕才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16执恢403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希庆与被执行人陈焕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对申请执行人刘希庆救助4958元,案件执行完毕。在后续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被执行人陈焕才4958元,该款项应归入本院司法救助金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并结案。特此通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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