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昭龙、盘州市星泓置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1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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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1030号案件名称
曾昭龙、盘州市星泓置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曾昭龙;盘州市星泓置业有限公司;盘州市沃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1030号原告:曾昭龙,男,1988年5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四川安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9210921012。被告:盘州市星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沙坡立交桥快速通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337296337M。法定代表人:周顺利,系盘州市星泓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益,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70201010217575。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龙友,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114243。被告:盘州市沃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沙坡立交桥快速通道旁(两河街道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3372916248。法定代表人:周顺贵,系盘州市沃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萍,女,199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系盘州市沃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曾昭龙诉被告盘州市星泓置业有限公司、盘州市沃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曾昭龙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昭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昭龙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1元,鉴定费1500元,由原告曾昭龙负担。审 判 员 邓亚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罗 勰书 记 员 周若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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