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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昭龙、盘州市星泓置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1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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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1030号
  • 案件名称

    曾昭龙、盘州市星泓置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曾昭龙;盘州市星泓置业有限公司;盘州市沃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1030号原告:曾昭龙,男,1988年5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四川安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9210921012。被告:盘州市星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沙坡立交桥快速通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337296337M。法定代表人:周顺利,系盘州市星泓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益,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70201010217575。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龙友,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114243。被告:盘州市沃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沙坡立交桥快速通道旁(两河街道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3372916248。法定代表人:周顺贵,系盘州市沃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萍,女,199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系盘州市沃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曾昭龙诉被告盘州市星泓置业有限公司、盘州市沃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曾昭龙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昭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昭龙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1元,鉴定费1500元,由原告曾昭龙负担。审 判 员 邓亚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罗 勰书 记 员 周若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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