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廷伟、刘长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8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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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8314号案件名称
隋廷伟、刘长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隋廷伟;刘长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8314号原告:隋廷伟,男,汉族,1958年6月18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刘长利,男,汉族,1957年8月24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隋廷伟与被告刘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廷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原告已预交),鉴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85元。审判员 路 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蒋子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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