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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廷伟、刘长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8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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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8314号
  • 案件名称

    隋廷伟、刘长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隋廷伟;刘长利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8314号原告:隋廷伟,男,汉族,1958年6月18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刘长利,男,汉族,1957年8月24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隋廷伟与被告刘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廷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原告已预交),鉴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85元。审判员 路 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蒋子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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