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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2执401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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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执401号之四
  • 案件名称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雷;孙博;马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22执40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原县宴友思大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29218694991。法定代表人:惠东亮,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同文刚,系联社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雷。被执行人:孙博。被执行人:马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雷、孙博、马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执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在和解协议正在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2执40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亮审判员 曹 粤审判员 任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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