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茜、潘光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81民初3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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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民初3147号案件名称
谢茜、潘光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谢茜;潘光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81民初3147号原告:谢茜,女,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被告:潘光忠,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番禹区,现住武冈市。原告谢茜与被告潘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受理。2021年9月10日向原告谢茜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均写明:应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未缴纳诉讼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谢茜现已逾期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谢茜逾期未缴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茜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 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罗春梅代理书记员 杨丽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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