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全泉、张建波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21民初3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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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1民初3938号案件名称
于全泉、张建波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于全泉;张建波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21民初3938号原告于全泉,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张建波,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审理原告于全泉诉被告张建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建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全泉撤回对被告张建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全泉负担。审判员 戴智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宛蔓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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