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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霞、王道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6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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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6496号
  • 案件名称

    吴霞、王道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吴霞;王道义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6496号原告:吴霞,女,1963年6月6日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毅,西秀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贵州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王道义,男,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安顺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霞诉被告王道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霞于2021年9月8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霞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吴霞负担。审 判 员  李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谭雅露书 记 员  顾安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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