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霞、王道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64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6496号案件名称
吴霞、王道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吴霞;王道义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6496号原告:吴霞,女,1963年6月6日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毅,西秀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贵州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王道义,男,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安顺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霞诉被告王道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霞于2021年9月8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霞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吴霞负担。审 判 员 李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谭雅露书 记 员 顾安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祁某森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保535号 下一篇 程永刚、郭海亮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3民初1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