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祁某森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保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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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保535号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祁某森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祁某森;罗某林;某丽;上海振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保53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万宜路创业大厦十五楼1512室。法定代表人:李某文,系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邱某龙,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执行人:祁某森,男,汉族,1975年5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罗某林,女,汉族,1982年9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某丽,女,汉族,1974年6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上海振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大叶公路118号2幢。法定代表人:祁某森,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某森、某丽、上海振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湘1321民初37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该裁定书已生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经查询被执行人未有财产可供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321民初37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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