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泰轮胎修理部、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891执2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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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执2044号案件名称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泰轮胎修理部、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泰轮胎修理部;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0891执2044号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泰轮胎修理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泰轮胎修理部(以下简称天泰轮胎)与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8)苏0891民初956号法律文书,国淮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国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天泰轮胎给付垫付的租金63000元;天泰轮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国淮公司支付工程款67315元,以上款项相抵后,反诉被告还应向反诉原告支付工程款43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国淮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天泰轮胎负担1483元,国淮公司负担1417元。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天泰轮胎冻结账户余额5519.29元,用于扣缴诉讼费4275元、执行费50元,其余1194.29元(申请人主动放弃案款328.71元)拨付给申请执行人国淮公司。申请执行人国淮公司申请结案。至此,国淮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苏0891民初956号法律文书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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