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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泰轮胎修理部、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891执2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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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执2044号
  • 案件名称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泰轮胎修理部、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泰轮胎修理部;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0891执2044号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泰轮胎修理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泰轮胎修理部(以下简称天泰轮胎)与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8)苏0891民初956号法律文书,国淮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国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天泰轮胎给付垫付的租金63000元;天泰轮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国淮公司支付工程款67315元,以上款项相抵后,反诉被告还应向反诉原告支付工程款43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国淮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天泰轮胎负担1483元,国淮公司负担1417元。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天泰轮胎冻结账户余额5519.29元,用于扣缴诉讼费4275元、执行费50元,其余1194.29元(申请人主动放弃案款328.71元)拨付给申请执行人国淮公司。申请执行人国淮公司申请结案。至此,国淮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苏0891民初956号法律文书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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