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光军、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21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2102号案件名称
冯光军、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冯光军;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2102号申请执行人:冯光军,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青年北路西城河公园。负责人:杨雪飞,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韩振全与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要求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2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利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3民初5593号 下一篇 陈连生、刘金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1民终15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