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3民初5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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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3民初5593号案件名称
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13民初5593号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64834334U。法定代表人:李大龙,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霞,女,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美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付小梅书 记 员 甘元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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