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灵宝市欧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82执恢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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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82执恢303号案件名称
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灵宝市欧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灵宝市欧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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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82执恢303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王崇辉,局长。被执行人:灵宝市欧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道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史会琴,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与灵宝市欧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根据(2018)豫1282行审53号行政裁定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灵宝市欧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罚款50万元及滞纳金50万元,共计100万元(被执行人已履行20万元)。因被执行人灵宝市欧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2021年7月20日、2021年9月2日,我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灵宝市欧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证券、银行登记信息。2、本院向相关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住房公积金、土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灵宝市欧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房产、土地信息。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采取公告悬赏措施,但未征集到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到位80万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赵学仁审判员 赵晓庆审判员 王帅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国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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