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红军等兰英、马金保、马光珍、马春艳、丁永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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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535号案件名称
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红军等兰英、马金保、马光珍、马春艳、丁永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红军;兰英;马金保;马光珍;马春艳;丁永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535号申请执行人: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3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22921260XJ。 法定代表人:赵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成,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马红军,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兰英,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马金保,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马光珍,女,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马春艳,女,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丁永兵,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红军、兰英、马金保、马光珍、马春艳、丁永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昌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9)新昌证字第5079号执行证书,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2,808.7元,已执行标的18,142.56元,未执行标的194,666.14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红军与申请执行人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1、本案案款194,666.14元,被执行人马红军从2021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人至少支付6,000元(被执行人将案款转入其建行卡6217004550008141453内,该卡本院已冻结,冻结期限从2021年9月9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于2022年10月30日前付清全部款项;2、被执行人从2019年7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12.3‰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案款清偿之日;3、被执行人如有任何一期逾期支付,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被执行人为本案的履行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53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郜繁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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