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宝、郑学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2民初6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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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民初6467号案件名称
张志宝、郑学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志宝;郑学金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2民初6467号 原告:张志宝,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郑学金,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张志宝与被告郑学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张志宝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志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志宝撤诉。 审判员金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陈雅倩 代书记员金晓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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