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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宝、郑学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2民初6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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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民初6467号
  • 案件名称

    张志宝、郑学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志宝;郑学金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2民初6467号 原告:张志宝,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郑学金,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张志宝与被告郑学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张志宝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志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志宝撤诉。 审判员金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陈雅倩 代书记员金晓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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