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健、何松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02执15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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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02执1575号之一案件名称
罗健、何松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罗健;何松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02执15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健,男,1992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何松喜,男,1982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望江县。我院受理的罗健申请执行何松喜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0802执15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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