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一诚陶瓷商店、嵊州市三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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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5500号案件名称
嵊州市一诚陶瓷商店、嵊州市三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嵊州市一诚陶瓷商店;嵊州市三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500号 原告:嵊州市一诚陶瓷商店,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双塔路68号-5-6。 经营者:钱康华,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嵊州市三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桥东新村7-6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军。 原告嵊州市一诚陶瓷商店与被告嵊州市三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一诚陶瓷商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嵊州市一诚陶瓷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元,依法减半收取38元,由嵊州市一诚陶瓷商店负担。 审判员张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芝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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