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蛟、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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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恢2702号案件名称
张海蛟、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张海蛟;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彭玲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182执恢2702号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张海蛟、彭玲:申请执行人宁乡市卫生健康局与被执行人张海蛟、彭玲的(2014)宁非诉审字第007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应征收社会抚养费47312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已于2021年9月29日作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宁乡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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