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辉、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3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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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1368号之一案件名称
韩某辉、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韩某辉;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3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某辉,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园19号。 法定代表人:安少荣。 申请执行人韩某辉与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203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韩某辉支付案款3539557.11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7796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某辉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申请撤回(2021)新0203执1368号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的请求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3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审判员 孙 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帅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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