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百乐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4民初10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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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民初10959号案件名称
沈阳百乐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沈阳百乐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玲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4民初10959号原告:沈阳百乐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草仓路23甲。法定代表人:王国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劲,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玲,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沈阳百乐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百乐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百乐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陕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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