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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冬平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125执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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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125执679号
  • 案件名称

    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冬平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冬平;李艳芳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125执679号申请执行人: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县武阳镇商贸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宏明,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鑫,系该联社风险管理部职员。被执行人:李冬平,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漳县。被执行人:李艳芳,女,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漳县。本院依据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125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的要求,责令被执行人李冬平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40000元,支付截至2020年10月1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计8939.63元,以上合计48939.6元,并支付从2020年10月13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89%计算,逾期利息按照合同规定另行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8元,执行费507元,被执行人李艳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20)甘1125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虎审判员 赵建中审判员 张学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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