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汇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湖南澧洲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27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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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2736号之一案件名称
常德市汇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湖南澧洲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常德市汇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湖南澧洲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圣特立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27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汇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新坡社区常德大道1470号。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南澧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棚场街居委会解放路473号。法定代表人:马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圣特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安福路社区居委会安福农贸市场商住楼1-105号。法定代表人:陆振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汇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澧洲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圣特立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8月3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需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中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肖 睿代理书记员 高 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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