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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晨日饲料有限公司与陈登科、莫再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1执保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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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执保133号
  • 案件名称

    安乡晨日饲料有限公司与陈登科、莫再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安乡晨日饲料有限公司;陈登科;莫再元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1执保133号申请人:安乡晨日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乡县大鲸港小湾社区(原电影院西侧100米)。法定代表人:欧炎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女,安乡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陈登科,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申请人:莫再元,女,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安乡晨日饲料有限公司诉陈登科、莫再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乡晨日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登科、莫再元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260000元等值的财产。何开华以其名下的湘J5233D小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登科、莫再元名下所有的价值在260000元以内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为一年;二、查封何开华名下的湘J5233D号小车。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安乡晨日饲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曾海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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