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晨日饲料有限公司与陈登科、莫再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1执保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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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执保133号案件名称
安乡晨日饲料有限公司与陈登科、莫再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安乡晨日饲料有限公司;陈登科;莫再元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1执保133号申请人:安乡晨日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乡县大鲸港小湾社区(原电影院西侧100米)。法定代表人:欧炎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女,安乡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陈登科,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申请人:莫再元,女,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安乡晨日饲料有限公司诉陈登科、莫再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乡晨日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登科、莫再元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260000元等值的财产。何开华以其名下的湘J5233D小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登科、莫再元名下所有的价值在260000元以内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为一年;二、查封何开华名下的湘J5233D号小车。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安乡晨日饲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曾海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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