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刘彩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11执11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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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11执113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刘彩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刘彩华;陈杜艳;株洲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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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11执1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华晨金茂尚都大厦。法定代表人:邹剑平,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彩华,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陈杜艳,女,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株洲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为株洲市荷塘区石宋路**/div>法定代表人:彭肃钦。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彩华、陈杜艳、株洲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211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刘彩华、陈杜艳、株洲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等情况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5月26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位于荷塘区石宋路259号佳安茗苑住宅小区2栋,但该房屋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2.709003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2.709003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轶 强审 判 员 刘 祥 宇审 判 员 刘 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实习唐鑫璐书 记 员 杨 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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