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宏彬、张慧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9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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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972号之一案件名称
申宏彬、张慧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申宏彬;张慧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9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申宏彬,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张慧明,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宏彬与被执行人张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慧明应向申请执行人申宏彬偿还借款25212.50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7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 2.多次提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工商登记、民政、车辆、不动产、人民银行开户账户、网络资金等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 3.2021年8月9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慧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名单。 4.在克拉玛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慧明住房公积金收入信息。 5.2021年9月1日在克拉玛依市自然资源局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慧明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房屋,已予以轮候查封。在车辆管理所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东风牌车辆,已予以查封,因找不到车辆暂时无法处置。 6.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2021年8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申宏彬转付本院依法扣划的被执行人存款共计8745.68元。 7.2021年9月28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申宏彬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及线索核实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已发现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慧明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慧明新的财产线索,可以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慧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申宏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审判员 孙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新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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