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兰与吴求清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3执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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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3执134号案件名称
吴春兰与吴求清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吴春兰;吴求清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3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吴春兰,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苗族,现住湖南省凤凰县。被执行人吴求清,男,1984年4月7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凤凰县。申请执行人吴春兰与被执行人吴求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凤凰县房地产管理局、凤凰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4日,经基层组织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2021年9月26日,本院通过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3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3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龙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龙艳君书 记 员 肖 磊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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