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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斌斌、天元区鹏丰建材商行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11执21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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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11执219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郑斌斌、天元区鹏丰建材商行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郑斌斌;天元区鹏丰建材商行;巫谢鹏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11执2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斌斌,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天元区鹏丰建材商行,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湘山路50号株洲体育新城体验式商业街14栋106、206号。经营者:巫谢鹏,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巫谢鹏,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郑斌斌与被执行人天元区鹏丰建材商行、巫谢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湘0211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斌斌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郑斌斌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8月3日、9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元区鹏丰建材商行、巫谢鹏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证券股票、保险、互联网金融、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巫谢鹏名下车牌号码为湘BXXXXX的宗申牌摩托车,但本院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本院暂时无法处置上述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日,本院向株洲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天元区鹏丰建材商行、巫谢鹏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7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天元区鹏丰建材商行、巫谢鹏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3日、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天元区鹏丰建材商行、巫谢鹏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谈话、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郑斌斌,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郑斌斌本院将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债权本金为8,000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按照执行依据另行计算),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天元区鹏丰建材商行、巫谢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祥宇审 判 员 刘 昀审 判 员 张轶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申 磊书 记 员 杨 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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