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智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1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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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1066号案件名称
陶智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醴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陶智勇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1066号移送机关:醴陵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陶智勇。本院作出的(2019)湘0281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陶智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追缴罚金2000元。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如下措施:一、2021年5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陶智勇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二、2021年6月11日向衡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陶智勇的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6月10日向衡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陶智勇公积金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陶智勇的身份信息,经核实陶智勇的身份证被冻结,无法提请网络查询。追缴陶智勇罚金2000元,因陶智勇的身份证被冻结无法查询被执行人陶智勇的银行存款,且无法对陶智勇进行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湘0281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余向阳审判员 唐力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贾平高书记员 赖鸿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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