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树、张昌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03执1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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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603执1058号案件名称
李银树、张昌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银树;张昌涌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603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李银树,女,汉族,1970年1月14日出生,住广西乐业县。被执行人:张昌涌,男,汉族,1985年11月7日出生,住广西乐业县。申请执行人李银树与被执行人张昌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603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张昌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银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昌涌履行:1.偿还工资961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已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案件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通过司法救助发放救助资金961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603执10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健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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