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汶峰鑫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省鑫跃庆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221执1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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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221执103号之一案件名称
汶川汶峰鑫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省鑫跃庆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汶川汶峰鑫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省鑫跃庆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221执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汶川汶峰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万村。经营者:廖建伟,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汶川县。被执行人:四川省鑫跃庆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QA6B71,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紫薇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龚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汶川汶峰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省鑫跃庆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汶川县人民法院(2020)川3221民初341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省鑫跃庆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鑫跃庆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川AH××××宝马X5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车辆登记变更等相关手续;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未提交续行查封申请或逾期提交续行查封申请引发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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